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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:劳动法行天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()黑民申号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齐齐哈尔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。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秦淑晶。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汇源食品公司)因与被申请人秦淑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()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汇源食品公司申请再审称,秦淑晶在提起仲裁前,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,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。在此情形下,仲裁机构及法院无权裁决或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,该种情形不属于仲裁及法院受理范围。同时,汇源食品公司不存在未及时向秦淑晶支付工资的情形。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,汇源食品公司在每月25日支付当月工资,但其实际是在每月25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,已实行多年,秦淑晶对此亦认可,可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。秦淑晶提交的《汇源食品公司21名员工联名诉求申请》不应予以采信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。本院经审查认为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,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。汇源食品公司与秦淑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,汇源食品公司每月25日向秦淑晶发放当月工资,但汇源食品公司实际在每月25日向秦淑晶发放上个月的工资。汇源食品公司每次迟发工资的行为,不能视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。同时,秦淑晶在公司放假,停发工资的情况下,与其他20名员工联名向汇源食品公司总部提出诉求,汇源食品公司对此未予解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”的规定,在汇源食品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时,秦淑晶有权依法与汇源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。秦淑晶原审提交的通过“OA”办公平台向汇源食品公司发出《汇源食品公司21名员工联名诉求申请》的截图,可以证实秦淑晶已告知汇源食品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实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“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”的规定,原审法院在汇源食品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秦淑晶劳动报酬,秦淑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,判令汇源食品公司支付秦淑晶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。综上所述,汇源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 款、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齐齐哈尔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。审判长:李丹华审判员:赵洪波审判员:白 捷二O二O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:司敬闻书记员:何 屏小编提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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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周鸿律师,河南省法学会会员,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栏目法律顾问,郑州经济广播电台(热线)现场热线法律咨询律师,经常参加大型电视法律咨询,法律采访节目,宣传法律知识,业务专长:合同纠纷,劳动纠纷,交通事故纠纷。执业以来,秉持诚实信用、尽职尽责的服务观念,办理了大量的合同、劳动、交通事故案件,愿以“专业意见、专业努力、专业效率、专业评价”为服务宗旨,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、优质、高效的法律服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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